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商催字第52号

溧水县晶桥镇咏杰锯材加工厂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溧水县晶桥镇咏杰锯材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商催字第52号

申请人:溧水县晶桥镇咏杰锯材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晶桥镇孔家村刘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溧水县晶桥镇咏杰锯材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300051/22736382、出票人为烟台万隆真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市凯盈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溧水县晶桥镇咏杰锯材加工厂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春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毛 庆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