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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113号

都建军与陈德厚、宋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都建军,陈德厚,宋树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都建军。被告陈德厚。被告宋树风。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都建军诉被告陈德厚、宋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建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德厚、宋树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德厚、宋树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建军撤回对被告陈德厚、宋树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都建军承担。

审判员  王永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