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都建军。被告陈德厚。被告宋树风。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都建军诉被告陈德厚、宋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建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德厚、宋树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建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德厚、宋树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建军撤回对被告陈德厚、宋树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都建军承担。
审判员 王永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