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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352号

被告人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35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某在蔡甸区奓山街星光网吧内见袁某某在椅子上睡着,遂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到奓山街银花网吧内躲藏,后被袁某某在银花网吧内找到,并追回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某在蔡甸区奓山街星光网吧上网,见袁某某在该网吧椅子上熟睡,遂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尔后又来到蔡甸区奓山街银花网吧内躲藏。当袁某某苏醒后,发现其手机被盗窃,经星光网吧业主提供线索,被害人袁某某在蔡甸区奓山街银花网吧内找到被告人严某并报警,其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查获的苹果5S手机照片2张,被害人袁某某提供的苹果5S手机1部、发还清单1份、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奓山街派出所民警徐建波、付鹏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蔡甸物价局成本监审认定分局出具的关于移动电话的价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严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念慈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姚春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甘 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