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37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号。负责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韩效忠。被执行人张德凤。被执行人韩中春。被执行人张爱玲。被执行人韩洪兴。被执行人韩素娟。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效忠、张德凤、韩中春、张爱玲、韩洪兴、韩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寿商初字1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燕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