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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2号

曹卫东与曹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卫东,曹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2号申请执行人曹卫东。被执行人曹树。本院在执行原告曹卫东与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梁延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