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2号申请执行人曹卫东。被执行人曹树。本院在执行原告曹卫东与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梁延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