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8日撤回了对被告崔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8日撤回了对被告崔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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