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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330号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33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8日撤回了对被告崔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