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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2171号

张洪利与付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利,付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利,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安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洪利与被执行人付安民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沂南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安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35556.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