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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812号

林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