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苟清峨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