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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10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1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