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51号
原告:邵黄丰。
被告:钟晓契,又名钟增才。
委托代理人:陈伟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黄丰与被告钟晓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黄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黄丰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卢永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
邵黄丰与钟晓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51号
原告:邵黄丰。
被告:钟晓契,又名钟增才。
委托代理人:陈伟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黄丰与被告钟晓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黄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黄丰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卢永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