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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751号

邵黄丰与钟晓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黄丰,钟晓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51号

原告:邵黄丰。

被告:钟晓契,又名钟增才。

委托代理人:陈伟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黄丰与被告钟晓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黄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黄丰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卢永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