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57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住所地: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
被告:李美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美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4.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美娟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916XXXXXXXXXX769、916XXXXXXXXXX567及被告��美娟之夫葛文宝916XXXXXXXXXX771、916XXXXXXXXXX821上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军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