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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473号

韩兆鹏与王东亮、刘彩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兆鹏,王东亮,刘彩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韩兆鹏。被执行人王东亮。被执行人刘彩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兆鹏与被执行人王东亮、刘彩丽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7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