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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74号

崔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74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员 韩 蒸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思楠第页共4页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