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申请执行人陈巧芳。被执行人陈浙京。本院在执行陈巧芳与陈浙京(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拍卖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