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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

陈巧芳与陈浙京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浦江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巧芳,陈浙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申请执行人陈巧芳。被执行人陈浙京。本院在执行陈巧芳与陈浙京(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拍卖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