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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05-2号

赵绪健与闫庆勇、张和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绪健,闫庆勇,张和祥,闫风军,朱洪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赵绪健。被执行人闫庆勇。被执行人张和祥。被执行人闫风军。被执行人朱洪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庆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至,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振华

审判员  张成峰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