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赵绪健。被执行人闫庆勇。被执行人张和祥。被执行人闫风军。被执行人朱洪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庆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M×××××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至,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振华
审判员 张成峰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