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2民特6-1号

苏军让与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军让,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特6-1号

申请人:苏军让,男。

被

申请人: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加喜,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陕0322民特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34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34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何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成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