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特6-1号
申请人:苏军让,男。
被
申请人: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柳林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加喜,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陕0322民特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34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柳林酒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34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何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成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