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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4358号

周江栋与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江栋,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58号

原告:周江栋。

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41号16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朱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栋诉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栋于2016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江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周江栋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盛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