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58号
原告:周江栋。
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41号165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朱坚,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江栋诉被告上海智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江栋于2016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江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周江栋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盛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