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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刑初10号

王生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10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守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17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DXXX**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营兰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72KM+6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停靠在路边的魏某某的甘AX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魏某某的车辆向前滑行并驶出路面,并将站立在该车右侧前方正在擦玻璃的郭某撞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景泰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魏某某证言;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金 钊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