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427号
原告:罗付香。
被告:朱晓平。
被告:唐辰强。
原告罗付香与被告朱晓平、唐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晓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人民币加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担保人唐辰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3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4年1月15日归还借款,并约定若被告朱晓平逾期未还则愿意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被告唐辰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晓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二、被告唐辰强对被告朱晓平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朱晓平、唐辰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桂振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