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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恢2号

刘廷贵等与李延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廷贵。申请执行人康桂芝。被执行人王玉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振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