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60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刘廷贵。申请执行人康桂芝。被执行人王玉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2)同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振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雪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