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48号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51-2号瑞丰国际商务广场A3、B2、B3单元。代表人:潘希望,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妙红、黄烨镔,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0号612室。
法定代表人:宋瑞根。
被告:宋瑞根。
被告:宋兆辉。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宋瑞根、宋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唐丹青独任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烨镔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贷款余额288865.78元(其中本金251300.85元,罚息37564.93元,暂计至2015年8月6日,实际拖欠金额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2、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43300元;3、被告宋瑞根、宋兆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贷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贷款合同签订情况:2011年12月12日,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宋瑞根、宋兆辉作为保证人签署了《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以及附件《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2011年12月21日,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贷款确认函》以及《提款申请书》。2、借款本金:1500000元(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发放了贷款)。3、借款期限:36个月。4、合同执行利率:月利率1.67%。5、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6、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以双方原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7、还款情况: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归还借款本金1248699.15元,利息506833.48元,罚息30717.84元,贷款安排费52500元。8、欠款情况:借款本金251300.85元,逾期罚息37564.93元(暂计至2015年8月6日)。9、保证担保情况:(1)保证人:宋瑞根、宋兆辉。(2)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3)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银行向第三方支付的清收费用等其它费用。(4)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律师费支出情况: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浙江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43300元。截止本案庭审日,原告尚未实际支出上述律师代理费。2、公告费支出情况: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公告费650元。3、财产保全情况: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各被告的银行存款2313397.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宋瑞根、宋兆辉签署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以及附件《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贷款确认函》的文本均由原告提供,故上述文件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被告宋瑞根、宋兆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43300元,
本院认为,虽然合同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但原告尚未实际支出该笔费用,该项诉请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宋瑞根、宋兆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51300.85元、逾期罚息37564.93元(暂计至2015年8月6日,此后的逾期罚息以251300.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05%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宋瑞根、宋兆辉对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瑞根、宋兆辉在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2元,由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81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64元以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朗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宋瑞根、宋兆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长 唐丹青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颖(另设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