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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4130号

王守全与孔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全,孔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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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130号原告王守全,男,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孔祥军,男,36岁,蒙古族,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勒乌兰毛都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全诉被告孔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守全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守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全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佟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