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李晓光,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静乐县人。被告徐杰,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光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审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彭秀梅
审判员 刘聪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丰玉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李晓光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李晓光,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静乐县人。被告徐杰,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光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审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彭秀梅
审判员 刘聪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