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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343号

原告李晓光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光,徐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李晓光,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静乐县人。被告徐杰,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光与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审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彭秀梅

审判员 刘聪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