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467-2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住所地温宿县个私经济试验区。
负责人:莫艳,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温宿县沙河镇。
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神木园方向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200027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