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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民字第467-2号

新艳煤炭销售部与璞新建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467-2号

申请执行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住所地温宿县个私经济试验区。

负责人:莫艳,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温宿县沙河镇。

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神木园方向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温宿县濮新建材有限公司给付200027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温宿县个私经济实验区新艳煤炭销售部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温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