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7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在深圳市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被害人曹某文夫尤明洲所在的深圳新旭龙通信实业有限公司需要开具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990006元(下述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发票。但被害人曹某经过计算认为开具该发票需要上缴税款30余万元,感觉税金过高,便与其丈夫商量找熟人从税务局开出发票以享受税务优惠,于是联系曾向其销售过发票的被告人林某和林某(已判决)。2009年4月13日,曹某同林某取得联系,要求对方帮忙开具一张6990006元地税建安类发票。林某接到电话后称要让其哥哥林某和曹某联系开具发票事宜,并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身在外地的林某。林某遂联系了曹某,并承诺能通过熟人从深圳市福田区地税局开出真发票,但要求事成后曹某向其支付手续费187500元。随后,林某在林某的授意下携带开具涉案发票的相关资料,以20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阳”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假地税发票,并于2009年4月21目将该发票交给曹某。曹某收到发票后,便在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麒麟花园门口,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向林某的交通银行62×××85账户转账187500元。林某随后从上述交通银行账户中取出了现金400元,并向其卡号为95×××17的农业银行银行卡上先后转账100000元和87000元,后又分两次向林某6228481171791609710的银行账号上转账120000元。2009年5月4日,曹某到深圳市福田区地税局查验发票真伪时,发现林某所给的上述税务发票系假发票,便于2009年5月6日报案。2009年7月3日14时许,林某被民警抓获。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及手机两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涉案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的辨认,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6)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辉
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
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