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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137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1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被执行人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6603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09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69的存款人民币3094797.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中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