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忠市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新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永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二(商)初��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917652.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796.50元、执行费1174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屋管理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马 跃 娟
审判员 王 晓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