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焦占民。委托代理人弓立静。被告丁亚辉。被告赵伟。
原告焦占民与被告丁亚辉、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弓立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亚辉、赵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日被告丁亚辉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给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根据原告的起诉内容,经合议庭合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围绕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依据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被告丁亚辉与赵伟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日被告丁亚辉借原告焦占民现金1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借款未偿还,原告催要未果。证据如下:1、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焦占民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丁亚辉(指印)2012.7月1号”。2、本院调取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75号案件卷宗中二被告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丁亚辉借款10万元,提交了丁亚辉所写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焦占民与被告丁亚辉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亚辉、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焦占民借款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英媛
审判员 冯丽娜陪审员 杜 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梦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