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17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敖劲涛,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敖劲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敖劲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敖劲涛的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