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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178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敖劲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敖劲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178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敖劲涛,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敖劲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敖劲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敖劲涛的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