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根君,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红波,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亚莉,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芦根君、夏红波为与被上诉人周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芦根君、夏红波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芦根君、夏红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亚平
代理
审判员 朱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新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李军英?PAGE?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