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84号原告孙某某,女,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席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建科陪审员 :仝金果陪审员 : 李 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