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保字第771-1号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地址,禹城市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邵光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宝新,男,成年,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禹保字第77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宝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N25X**的大型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凤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