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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1号

谭公民与陈家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11号陈家俊:谭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一初字第004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公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在2016年1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293270.50元;2、负担执行费4299.00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