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郑媛燕。被执行人赵娜。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