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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媛燕与被执行人赵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媛燕,赵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郑媛燕。被执行人赵娜。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