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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72号

韩建芳诉王顺鹏、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建芳,王顺鹏,周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2号原告韩建芳,女,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王顺鹏,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周荣,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芳诉被告王顺鹏、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韩建芳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韩建芳负担。

审判员  袁朝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