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2号原告韩建芳,女,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王顺鹏,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周荣,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芳诉被告王顺鹏、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韩建芳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韩建芳负担。
审判员 袁朝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