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30号
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付4号2排1-1号。
法定代表人:冯春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光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