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9213号

王凯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王凯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213号

原告:王凯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学院研发中心E栋1-7层。

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东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凯东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凯东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