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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2号

李伟真、李金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伟真,李金妹,李任龙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真,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金妹,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任龙,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真与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