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真,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金妹,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李任龙,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真与被执行人李金妹、李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