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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45号

汪珍龙与汪玉霞、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珍龙,汪玉霞,殷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5号

原告:汪珍龙,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汪玉霞,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殷勤,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太湖县,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珍龙与被告汪玉霞、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汪珍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玉霞、殷勤不同意调解,汪珍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珍龙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珍龙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