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5号
原告:汪珍龙,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汪玉霞,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殷勤,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太湖县,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珍龙与被告汪玉霞、殷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汪珍龙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玉霞、殷勤不同意调解,汪珍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珍龙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珍龙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