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杨乙兰。被执行人曾令绣。被执行人潘海华。杨乙兰与曾令绣、潘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5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令绣持有南宁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令绣所持有的南宁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0%的股权。
审 判 长 刘 昌 吴
审 判 员 莫 沙 子
代理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