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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28-1号

杨乙兰与曾令绣、潘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乙兰,曾令绣,潘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杨乙兰。被执行人曾令绣。被执行人潘海华。杨乙兰与曾令绣、潘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5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令绣持有南宁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令绣所持有的南宁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0%的股权。

审 判 长 刘 昌 吴

审 判 员 莫 沙 子

代理

审判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