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01号。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委托代理人澹台东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松。委托代理人秦东。
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因与被上诉人牟松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牟松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牟松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52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牟松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商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牟松负担。
审 判 长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周 舟
代理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