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甘结怀,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储德华,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甘结怀、储德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岳西县锦绣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审判员 葛立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储诚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