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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7号

王利民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利民,周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7号原告王利民,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周建华,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山东省巨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民诉被告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民撤回对被告周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利民负担。

审判员  魏俊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