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1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候审。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20时许,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小玉餐馆”老板赵某某因不满隔壁“私家厨娘”饭店的顾客将车停放在自家餐馆门前,于是要求“私家厨娘”饭店的老板将车移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当时正在“小玉餐馆”吃饭的廖某某帮着赵某某说了几句话,然后与“私家厨娘”饭店的老板曹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将被害人曹某的鼻子打伤。被害人曹某的岳父陈某赶回来后,带了四五个男子到赵某某的餐馆质问是谁打了曹某,后陈某等人对廖某某、赵某某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曹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曹某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赵某某左眼挫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廖某某左眼挫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曹某一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曹某军、杨某、王某玉、陈某、周某满、吴某、刘某清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和解记录、谅解书、收条,现场照片,被告人廖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曹某刑事和解,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廖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潇
审 判 员 张花
人民陪审员 钟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龙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