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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743号

张玲与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玲,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743号原告张玲,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龚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玲与李勇、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由原告张玲负担。

审 判 员  纪远征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朱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