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743号原告张玲,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龚安,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董事长。
原告张玲与李勇、重庆鼎安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由原告张玲负担。
审 判 员 纪远征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朱学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