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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03号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被执行人杨某2,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2银行存款8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