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被执行人杨某2,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2银行存款80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耀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