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3行初1号起诉人黄某某,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起诉人黄某某不服汝州市公安局刑事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被告汝州市公安局对金某某伤害其妻刘某致轻伤害一案,11年不依法处理,不逮捕金某某,违法调解给其造成伤害。请求法院撤销汝州市公安局不逮捕金某某及违法调解协议行为,并赔偿起诉人40万元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黄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三光
审 判 员 陈玺暄助理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东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