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凤。被执行人张少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少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志凤货款37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455元。经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张少金在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公积金,本院于2015年12月10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少金在怀化市鹤城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38180元进行了冻结,但该公积金需要两年后才可以提取,由于执行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蒋志凤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等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可以提取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曹 欣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胡祖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