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王瑞刚,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艳梅,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刚诉被告李艳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刚于2016年1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刚撤回对被告李艳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瑞刚承担。
审 判 长 李小虎
人民陪审员 陈丽军
人民陪审员 马永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