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2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负责人:吴召程。
委托代理人:顾斌钦。
被告:伍思思。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伍思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顾斌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思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起诉称:被告伍思思存在重户情形,另一户籍为伍依伊,身份证号为××。2013年3月25日,乐清市公安局核准注销伍依伊户籍。2013年10月10日,被告伍思思以伍依伊身份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并与原告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声明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知悉信用卡各项收费标准。根据信用卡领用协议、信用卡章程及使用指南约定: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指截止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结计的费用,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等。经审批,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48×××91)。被告在取得信用卡后,自2013年10月22日起陆续透支消费、取现,但却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截至2015年5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3021.65元,利息2660.99元,滞纳金7772.73元,合计33455.37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伍思思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3021.65元、滞纳金及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23日滞纳金为7772.73元、利息为2660.99元;之后利息以本金23021.65元及利息2660.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每月实际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具体金额以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账户应还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原告组织代码证、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二、批准注销户口通知书、身份证,证明被告伍思思双重户籍的事实,以伍依伊名义的户籍已注销的事实。
三、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核对信息、信用卡领用协议、龙卡信用卡章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签署信用卡领用协议,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各项收费标准等事实。
四、被告信用卡电脑屏打数据、信用卡交易明细表、信用卡欠款分类汇总表,证明被告信用卡账户及卡号的基本信息,及被告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欠款明细,截至2015年5月23日,被告信用卡欠本金23021.65元,利息2660.99元,滞纳金7772.73元。被告伍思思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出示,经审查属于有效证据。被告伍思思未到庭质证,视为对上述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逾期偿付透支本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偿付透支本金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及复利,因被告已支付透支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再支付滞纳金及复利,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伍思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思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021.65元、利息(截至2015年5月23日利息为2660.99元;余下利息从2015年5月24日起以23021.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负担194元,其余442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伍思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亚东
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
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